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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能否注册为商标,你需要知道这些


在举国一心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关键时刻, “吹哨人”李文亮逝世全国痛心。然而,就在他逝世当日“李文亮”商标就被抢注,“钟南山”“雷神山”等相关商标也同样被抢注,引发社会广泛的关注,由于其明显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形成不良社会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作出驳回决定。



一、公众人员姓名注册商标的情形


那么,人名能被注册成商标吗?市场上常见的是,公众人物本人或经其授权后,以公众人物姓名注册商标。比如李宁担任法定代表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早在多类商品上注册“李宁”商标;再如董明珠担任法定代表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董明珠”、“董明珠的店”注册为商标;林志玲亦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


公众人物的姓名和公众人物自身的商业价值联系紧密,社会公众极容易将商品和该公众人物联系起来。若公众人物的姓名可以被随便注册为商标,将会产生“搭便车”的竞争行为,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因此,规范商标的注册显得尤为重要。




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姓名权属于人格权,但也包含经济利益,名人姓名尤为突出,据此,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以上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虽并未明确人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但在第一款第(八)项明确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本条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三、具体考量


能否以公众人物的姓名注册商标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考虑。如钟南山院士的姓名就是在特定的时间节点和社会环境下,不仅具备了高辨识度,还应列入“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范围,属于禁注的范围,商标局认为其注册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是比较妥当的。而对于已经去世的名人,司法实践通常从“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层面进行考量。



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及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商标的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因此,像“李文亮”“钟南山”“火神山”“雷神山”“方舱”等商标注册申请,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法予以驳回




四、姓名可注册商标

至于普通人的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也就是说,普通人姓名作为文字的一种,自然是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的,但若姓名文字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标识,则需具体审查整体是否违反禁注条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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