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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制消费令申请书

解除限制消费令申请书

申请人:朱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4月18日,户籍地四川省XX市XX区XX82号X栋X单元X楼X号,公民身份证号51X2XXX4018。

诉讼代理人:侯国君,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0 9059 9181 。

地址:四处省南充市顺庆区华康路14号

申请事项:
请求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

事实和理由:

执行申请人XX申请执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以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XX年2月27日作出对申请人的(2019)川XX执XX号《限制消费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申请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并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而是因客观上无履行能力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贵院也已依法查询申请人名下财产,已证实申请人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申请人并不存在需要限制消费的情形。

2、本案所涉金额较大,在执行期间,本人与其他被执行人XX、X,一起想办法履行了大部分债务。因经济能力有限,本人无法完全清偿债务,但本人愿意用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本人负担份额,本人愿意用正在贵院执行的XX民间借贷执行案款大概X万元作担保清偿申请执行人的这笔债务。本人从始至终都在想办法解决问题,本人从来没有逃避执行的情形。

3、XX项目经营严重亏损。除了申请执行人这个案件,还有开发税款未付,买房人办证过户急需解决。申请人必须四处奔走去不断开拓收入来源。只有具备偿还能力,才能最终解决这些问题。现在申请人在西藏、新疆、海外等地从事商业活动,需要经常性出差,限制高消费后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便捷交通工具,对申请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本人工作根本无法开展。没有经济来源,本人从根本上无法解决面临的上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为早日偿清执行申请人的债务,多途径寻找资金化解XX的各类矛盾,本人特向贵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予以解除。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某                

2020年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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