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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大家好,我是侯国君律师。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比如: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或因经济性裁员等。二是由于劳动者自身非主观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比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那么,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是否要给予经济补偿呢?分两种情况:第一、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第二、劳动合同期满,原来的工作条件没有降低、工资待遇没有降低,劳动者不续签,用人单位可以不给经济补偿。只有在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降低薪酬,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是,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补偿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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