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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施行 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3月1日起施行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

明确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

学校、教师可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

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

把“戒尺”还给老师

如何把握好尺度、温度和限度?

戳图了解↓↓





“《规则》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惩戒之后形成“育人合力”,也是此次《规则》的亮点。《规则》指出,教育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职责,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学校、教师正常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方面。

候律师:《规则》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前后,学校、教师应当要根据情况告知家长,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时要吸收家长代表参加,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要向家长公布。强调,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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