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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关机手机闹铃响起考生被禁考3年,法院:关机也属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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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日,罗某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在笔试《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考试时,她放置在考试座位上的手机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自治区教育厅认为罗某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作弊。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规定,2020年1月22日,自治区教育厅作出处理决定:罗某的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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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不服,将自治区教育厅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中第四项: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手机属于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开机与否自治区教育厅认定罗某携带手机参加考试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并无不当。2020年9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罗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罗某在考试中携带处于关机状态下的手机进入考场并参加考试,即使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但仍具有接收信息的功能,也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考试作弊。自治区教育厅据此对罗某作出“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侯律师说法:该案提醒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必须认真了解考场规定,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参考,千万不要携带任何考场“违禁物品”。一定要有规矩意识,只有遵守法律、敬畏规则、注意细节,才能避免触碰红线、酿成大错,切莫因“疏忽大意”或“一时侥幸”,给自己留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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