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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挪车后溜车被撞身亡,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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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随着我国汽车持有量的不断增加,购买车险也变成了保护交通参与者权益的重要路径关于“驾驶人”“第三人”的定义通常会在车险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如果驾驶人是在下车后被撞,其身份该如何认定呢?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9年11月底,张某驾驶货车前往昆山花桥镇某物流园区送货,将车停在一分拣平台处便离开。后该车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张某便委托李某将车子往前方挪动,以便其他车辆停放或通行李某将车辆停稳后,便到该车辆后方平台处卸货,不料车辆在此时发生溜车,致使李某当场被撞身亡。后来对于赔偿的问题没有协商出一致意见李某的亲属便张某、张某供职的某物流公司,以及该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和物流公司共同赔偿155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法庭上,被告张某称,事故的发生的原因系李某停车时未注意刹车,而自己是受某公司派遣至物流公司从事物流工作的,就算自己有责任,也应由物流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认为,涉案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商业险,而且发生事故时间刚好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履行理赔义务保险公司则认为,关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强险赔偿的是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李某不属于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至于商业险的赔偿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商业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保险公司称,受害人李某被包含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之内,故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昆山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首先,根据公安机关相关笔录来看,涉案车辆未做鉴定,所以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确切原因,因此也就无法确认李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其他被告也不能证明李某存在造成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其次,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来看张某受雇于某物流公司,故在该案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委托挪车的受益行为由某物流公司共同享有,所以被告物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某物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应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120万元。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能否将作为驾驶人在下车后被撞身亡的李某,作为“车外人”进行赔偿。

  购置车辆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填补因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损失。案中,虽然李某先以驾驶人的身份进行了挪车,但不能机械地将其固定为驾驶人这唯一特定身份,李某在停车后便离开了车辆,所以已经停止了对车辆的驾驶,所以李某就不再是驾驶人身份,而应当作为“车辆外人员”来理解所以其当然具有交强险保险合同和商业第三者保险受益人合同身份,理所应当享有保险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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