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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答 辩 状

审判员:

答辩人xx有限公司就原告蒲勇起诉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如下答辩:

1、原告直接受雇于蒲波,而非答辩人xx有限公司。在xx幼儿园工地受伤,是事实。但原告受伤不是因为施工设施设备缺陷引起的,也不是因被告施工指挥不当引起的,而是原告自己疏忽安全存在重大失误引起的。原告作为施工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应持小心谨慎态度,应有防范意识。如原告所述,原告拿脚手架踩板时被踩板挂倒,这完全属于个人操作不当所致,应当视为重大过失。《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应当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大部分责任。

2、原告是临时工,收入不稳定,做一天才有一天。根据蒲波介绍,受伤前,原告每月出勤时间只有十多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1.1)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对于原告的误工费标准,不能按300元每天计算。

3、对于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继续治疗费、鉴定费、诉讼费,应参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新的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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