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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一审代理词

合同纠纷

一审代理词

审判员:

xx有限公司诉被告吴xx、第三人蒲x罗xx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接受xx公司委托,指派侯国君律师参加诉讼。现针对法庭归纳的焦点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原告是否有权利起诉吴xx的问题。

1xx项目的开发责任主体是xx公司,吴xx不履行项目股东义务与xx公司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xx项目是被告吴xx与第三人蒲x罗xx作为项目股东挂靠在原告名下开发的。xx公司是xx项目的法定责任主体,吴xx蒲x罗xx是该项目股东,是项目投资人。但项目施工、开发、运营的法定主体是xx有限公司。xx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与xx政府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合同,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目股东吴xx蒲x罗xx作为项目开发的投资人和受益人,与xx公司之间是内部合同关系。三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不尽经济责任,不仅是项目股东之间的事情,更是xx有限公司的事情,xx公司有义务也有权利依据挂靠合同和项目经营需要要求三股东履行相关义务。

2、吴xx不履行项目股东义务,也违反了与xx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

(1)2015年5月20日《xx股东会议纪要》:明确蒲x吴xx罗xx挂靠xx有限公司,组建xx项目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三股东的投资比例4:3:3,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等责任。三股东按各自占比承担工程建设中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以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各自名下的关联公司资产)为挂靠xx一事作连带担保。上述股东会议纪要,实际就是挂靠协议,三项目股东向xx公司对xx项目开发作出的承诺,即三股东承担项目开发的经济责任。

(2)2015520日《xx股东会议纪要》第五条乙、丙、丁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在2015720日前归还乙方借款300万元本金和利息。2015928日《xx股东会议纪要》第二条约定吴xx蒲x300万元,本息共400万元。冲销蒲xxx领取的款项后,吴xxxx项目部400万元。所以被告吴xx欠款xx项目部400万元。而该xx项目部是xx有限公司设立临时机构,其性质属于企业内部机构,被告吴xx蒲x罗xx对项目部负责,实际就是要求对xx公司负责。三股东与xx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内部关系,吴xx差欠xx项目部的400万元,实际上就是差欠xx公司的债务。

3、xx公司起诉吴xx符合法律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审查认定实体法上的当事人的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利益争议事实,即双方当事人是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保护权利的争议事实。(3)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吴xx是否履行股东义务,是否清缴项目部的欠款,是否出资,关涉到楼盘的开发与运营。在项目股东蒲x罗xx均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吴xx不履行合同义务,直接违反了当初挂靠xx公司的承诺,损害了xx有限公司的合同利益。因此,xx有限公司是诉争事实的直接利害关系人,xx公司当然有权利提起诉讼。何况,在庭审中项目股东蒲x罗xx均支持xx公司的诉讼请求,xx的起诉更加毫无争议。

二、吴xx是否应当承担年利率24%的资金利息问题。

1、被告吴xx屡次逾期归还欠款,至今仍有779606元未还清。被告迟迟不归还欠款,未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造成项目资本损失,被告理应赔偿。

201777日天来大酒店《股东会议纪要》:明确股东欠款:蒲x126万,罗xx110万元,吴xx400万元。2018720日营山县紫薇山庄《会议纪要》第四条,三股东在项目部借资于2018820日前归还项目部,金额分别为:吴xx400万元;罗xx1937811元;蒲x134196元。再次明确了三股东在项目部的借资款,也明确了借款归还的时间。xx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19130日《关于xx项目拖欠民工工资处理意见》要求欠款股东在2019131日前将借款支付到指定账户;2021421日《关于xx建设项目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说明》蒲x向劳动监察大队转账1341796元,还清了在公司借资款;罗xx向劳动监察大队转账1937811元,还清了在公司借资款;被告吴xx支付了2740937元,加上xx法院从吴xx812账户上扣款479456.98元,吴xx至今仍下欠项目部借资款779606元。

原告向被告追讨的欠款实质上是被告未缴纳的出资款。被告屡次拖延付款,不仅严重影响项目的开发经营,还影响资本的流动与增值,造成原告的资本损失,所以被告理应承担赔偿义务。

2吴xx按年利率24%承担资金利息,有约定在先。

202013日《xx项目股东会决议》“欠款股东从挪用资金之日按年利率24%向项目部支付资金利息。”“6、本股东会决议一式三份,股东各执一份,经各股东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该股东会决议明确约定了欠款股东资金利息的计算方法,且该决议上有被告吴全全的签字确认,该决议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追加出资协议是否对吴xx有约束力?

12015520日《xx股东会纪要》“3、如该项目部因工程建设继续追加投资,由乙、丙、丁三方按各自占比及时补足。”该纪要明确约定了各股东有追加出资的义务,且有被告吴xx的签字确认,即被告认可并接受了根据项目开发需要按比例追加出资的股东义务。

2、被告作为项目股东,出资是其合同义务,也是该项目开发的前提。追加出资是系列行为。2021331日的补充协议“第一条,三位股东追加出资100万元,其中蒲x40万元,罗xx30万元,吴xx30万元。”是对2015520日《xx股东会纪要》的落实。被告在前期纪要签字视为接受了追加出资的义务。2021331日该项目70%的股东(蒲x罗xx)与公司已经商定追加出资100万元,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该决定对吴xx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股东出资是项目开发经营的必要条件,是股东的合同义务,也是股东的社会责任。原告作为项目开发的法定主体和挂靠协议的相对人,有权对吴xx提起诉讼。原告的各项请求均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侯国君

                               二零二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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