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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奶工是否属于全日制用工

送奶工是不是属于全日制用工?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与送奶工朱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指派侯国君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送奶共与公司之间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关系,不是全日制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职日是灵活用工方式,工作时间是最本质特征。非全日制用工主要从计酬标准、工作时间是否每周未超过二十四小时等方面来和全日制用工形式相区别。

1、关于用工时间的问题。由于被告是一家鲜奶配送企业,销售人员、库管人员、送奶员均有明确的分工,由于专人专事,除开配送时间外,送奶员便没有其他工作了,这也是被告选择与送奶员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的原因。由于鲜奶脱离冷链3小时便会增大变质风险,特别是玻璃瓶装牛奶,保质期只有3天,厂里生产耽误一天,运送到南充耽误一天,上市日期到客户手里,只剩一天左右的保质期了。所以被告对配送网络要求非常高,通过优化配送配送路线、增加送奶员等方式,被告要保证每个送奶员每天的配送时间不超过3小时,以防牛奶变质。通过被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前人事经理、送奶员的证言,以及实测的送奶耗时实测统计表,也可以反映出原告每日工作不超过2-3小时的事实。

2、关于计酬标准的问题。被告在《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计酬方式和计酬标准,具体为“第二条……提成为每瓶0.6-0.8元不等……超过1000元,按实际提成计算”“第五条:甲方不为乙方购买社保……补助标准为:1250元/15个工作日”,可以得知非全日制送奶员的保底工资为1250元/15个工作日,每小时工资约为21元,未低于南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如果算上提成,小时薪酬将会更高,属于多劳多得。在原告入职单上,双方约定的计酬方式,提成和保底工资均与其他送奶员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标准一致。

3、关于薪资发放周期的问题。被告在《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薪资发放周期,具体为“第四条 甲乙双方根据实际工作量和送货单价,办理报酬结算。15个工作日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后25日内甲方将结算款支付给乙方”,根据协议,非全日制送奶员应该半月结算一次工资,但是在实践中非全日制送奶员基本上都不愿意半月结算一次,认为那样比较麻烦,分散发工资也不便于储蓄。于是要求单位一月发一次工资,送奶员在非全职用工协议里面都写了申请,自愿一月发一次工资,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和贺记商贸有限公司无关。原告当时也是明确表示的同意,一年多时间对发放工资的期间也没有表示过任何异议。

综上,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体现了其灵活就业,不坐班,送奶之外的之间由职工自由安排的特点。据此,双方之间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关系,不是全日制劳动关系。

此致

南充市M区人民法院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侯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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